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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时间:2015-03-09    浏览次数:432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尽量避免损坏和丢失,防止资产流失,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训基地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材料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严防被盗、损坏、丢失。凡发现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按规定予以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四条 赔偿界限和处理原则

1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应照章赔偿。

1 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4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5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自用者。

6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7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2由于下列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人员证实,可以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造成的损坏。

2因超过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属于实验性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防止的损坏。

4其它无法防范的,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坏。

3对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示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抢修,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未造成严重损坏的。

3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第五条 赔偿额度与处理办法

1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赔偿,普通设备按使用年限10年折旧,超出折旧期的,按其净残值计赔。

2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事故责任不只一人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3发生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事故,由实训基地主任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作出结论。重大事故应及时上报资产设备处、保卫处,并做好应急处理、保护现场的工作,隐瞒真相或知情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4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不得挪为他用。

5具体赔偿额度与处理办法参照《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生物与食品技术综合实训基地解释,如有与学校相关规定不符或抵触之处,应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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