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三废”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训基地的规范管理,保障教学、科研、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做好有毒、有害废液和废旧化学品(以下称废固)的安全处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
第三条 实验室“三废”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直接排放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实验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
第四条 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
第五条 实训基地各实验室设置专人负责实验工作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液和废固,定点存放,安全保管,保证相关实验室“三废”处理过程中的技术安全。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要定期汇总“三废”的收集情况,建立危险废物存放和处置的信息档案。
第七条 实训基地尽量避免使用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化学品做实验,必须使用的,应遵循“现用现买,用多少买多少”的原则,购买量、使用量、库存量均要保持最低水平。
第八条 各实验室每做一个使用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实验,均要在实验室日志上详细记录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所产生实验废物的处置情况。严禁随意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或混入生活垃圾排放危险废物。
第九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训基地依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各实验室“三废”物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实训基地定期将所收集的化学废物、废液送往指定环保公司统一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未尽事情,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生物与食品技术综合实训基地负责解释,如有与学校相关规定不符或抵触之处,应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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