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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制度
时间:2015-03-05    浏览次数:114     

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训基地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物品、设备免受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实训基地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训基地主任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各实验室安全员具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条 防火安全工作实行岗位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精神,各实验室安全员须切实负起责任,下班时检查水、电、气、药。所有实验室必须做好有毒药品、气体钢瓶、电加热器等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 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和设施,无火险不准擅自挪用,不准玩耍、损坏消防器材设备。

第五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

第六条 学生实验时,实验员与实验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安全知识,消防设施和灭火器使用方法等有关知识。

第七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明火,严格按照操作步骤进行。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先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扑救,并大声呼救,及时打119报警。

第八条 实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应用多少领多少,严禁大量囤积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九条 烘箱、电炉、马弗炉、搅拌器、电加热器、冷却水等原则上不准过夜工作。确需过夜的须经实训基地主任同意,并有专人值班。使用电炉加热时,使用人员不能离开。

第十条 使用电器时,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定,不能擅自拉接电线,不能随意加大保险丝。不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施(如开关、插座插头、接线板及用电器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完毕离开时,必须检查水电,检查水、电是否关闭或切断,确认无误才能离开。

第十二条 自行安全检查中发现设备和设施问题须及时向实训基地主任报修,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生物与食品技术综合实训基地负责解释,如有与学校相关规定不符或抵触之处,应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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