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应对采购提货、使用和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以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管理办法附表列示。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除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及本系制定的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第五条 购置易制毒化学品须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按国家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采购。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六条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七条 搬运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第八条 确定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管理易制毒化学品,采用专用库房、双锁双人保管;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等),无标签的易制毒化学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存放地点应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2年备查。
第十条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库情况。对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需实验室负责人批准,限量发放。各实验室应详细登记用途、用量及使用时间,剩余物品应及时退库。
第十一条 在任何情况下易制毒化学品不得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它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