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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15-03-02    浏览次数:207     

 

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实训基地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防火、防爆、防盗及防止其它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每个实验室和实验准备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三条 对易燃、易爆品、剧毒药品、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存放及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用电的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

第五条 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和防盗装置。

第六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人员通过相关安全知识的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实验室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

第七条 水、电、气用毕后立即关闭,实验室专职人员在离开实验室前应检查本实验室的水、电、气、窗、门是否关好。需要连续运转 24小时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在醒目处挂出提示牌。

第八条 保持实验室整洁,严禁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

第九条 实验室钥匙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钥匙的配发由系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于他人或擅自配制钥匙。

第十条 实训基地主任要定期组织对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实验室所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要及时记录,并根据事故大小分别向系、院保卫处或学院写出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因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不遵守本制度发生事故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物与食品技术综合实训基地负责解释,如有与学校相关规定不符或抵触之处,应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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