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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时间:2009-10-20    浏览次数:218     

作者:实践科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
    3、实验实训室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属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或免于赔偿。
    1、对于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且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者。
    2.、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3、由于仪器设备本身原因(如使用年久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4.、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实训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三条 单价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由使用部门负责处理,赔偿额度按本办法第五条执行。使用部门应及时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表”进行处理赔偿事宜,处理完毕后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 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处理,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受理。发生贵重设备损坏、出现人身事故和仪器设备被盗等重大事故时,使用部门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资产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并及时填写“仪器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单”。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处理事宜。
    第五条 赔偿经济损失的比例如下:
    1、设备发生损坏事故,由事故当事人和管理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共同负担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按以下计算:修复费用小于500元,赔偿100%;修复费用500元至1000元,赔偿500元+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30%;修复费用1000元至5000元,赔偿800元+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的15%;5000元及以上,赔偿1400+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10%。
    2、设备发生丢失事故,按原价赔偿,由事故当事人和管理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共同负担赔偿。
    3、学生在实验实训中造成的设备损坏,可视情节及本人态度按一定比例减少赔偿。
    第六条 学院手提电脑按照《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手提电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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