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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条例
时间:2009-09-01    浏览次数:144     

作者:实践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学院的教学环境与办学条件,保障学院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推进学院实验实训教学体系的改革,加强学院落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任务是,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工作,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要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的要求,从学科建设和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勤俭办学,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实现实验实训技术现代化,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实验实训教师、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学院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实训技术和管理业务,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应是院级正式批准的行政建制,有学院正式任命的实验实训室主任。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配合学科组或教研室编写实验实训教材、指导书等各种教学资料。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要组织力量,进行实验实训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科学实验实训能力和进行实验实训基本功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实训方法,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作风,努力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开设新的必做和选做的实验实训项目,努力组织综合性、设计性强的实验实训课,实验实训室要逐步做到向本院学生全面开放。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学院、系创造科研条件,凡是承担计划内科研任务的实验实训室,要努力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保证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应注意进行实验实训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努力发挥实验实训室的作用和设备潜力,以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
    第十条 要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检修和计量检定,使现有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学院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有条件的实验实训室要积极参加校际协作,逐步向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应积极开展院内外之间的实验实训技术、管理和信息资料等方面的交流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注意严守国家机密。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十三条 学院对实验实训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在院长的领导下,由院、系两级管理实验实训室。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实验实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对学院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为学院提供决策依据;指导实验实训室确立科学布局和发展方向,评议实验实训室教学实训和研究成果,听取和评价实验实训室主任的工作报告,评估实验实训室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审查和评议实验实训室相关工作及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实训中心是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协助分管院长管理全校的实验实训室及其设备物资工作;其在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院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实际拟订有关的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实训室建设和仪器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完善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实训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实训室安全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制度等。
    5、主管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6、主管实验实训室队伍建设。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实训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7、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和环保等方面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立、合并、改建及撤消要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由实验实训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研究,提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实训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如果实验实训室的规模较大可增设一名副主任。实验实训室正副主任由系提名,由学院正式发文任命。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和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应按照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精神,根据教学、学科建设及科学研究发展的实际需要,拟定近远期实验实训室建设(修缮、改建、扩建)规划。实验实训室要根据人力、物力、财力及任务的条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上级批准之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要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实训能力,防止造成多余积压。实验实训室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和物品要做到帐、物、卡、签相符,防止丢失损坏。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种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进行记录、收集、整理,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精心组织技术队伍,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定编、定岗,关心从事实验实训工作人员的政治及业务的成长,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结合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努力建立一支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的实验实训技术队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每年年终要进行考核,每一年进行一次评比,总结交流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院颁发的有关安全、保密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水、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和机密的安全。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热爱实验实训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教学任务和与本实验实训室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主任职责
    1、全面负责实验实训室工作,制定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实验实训教学计划、科研计划、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和实验实训室维修计划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执行情况。
    2、做好实验实训室的管理工作,注意发挥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作用,组织制定实验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和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经常检查院、系各实验实训室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组织安排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工作,负责安排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和工人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组织好仪器设备的定期保养、维修和校准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5、负责对外承担实验实训教学、测试、技术开发、技术协作等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检查,保证服务项目按时完成。
    6、定期检查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好年终总结和评优工作。
    7、组织实验实训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处理。
    8、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做好工作人员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9、认真做好院、系交办的与实验实训室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规范(职责)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根据有关规定聘任相应的职务,晋升相应的级别。在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受聘为高、中、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和技术工人,都要努力钻研业务,按照受聘职务的条件要求,完成各自承担的各项工作。各系对实验实训室专职人员的业务考核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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