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实践科
一、为推进“工学结合”工作开展,保障校外实践教学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校外实践教学经费系专项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能与其它经费打通使用。
三、校外实践教学经费切块至各系,定额包干,结余留用。
四、校外实践教学经费主要用于学生校外实习交通补贴;校内教师实习指导课酬、差旅费、考核奖励;校外企业兼职教师补贴,各系联系校外实训基地的业务接待费。
五、学生校外实习交通补贴。原则上按毕业生实习时间,每人每天定额补贴,由系按实际发生情况造册补贴学生,学生个人签收。学校提供住宿的集中实习学生只补接送的二次车费,多补的部分由产学办向财务提供“预算调整单”扣回。
六、学生校外实习交通补贴。实行收支二条线,学生校外实习使用学校校车,须向学校支付用车费用,总务处向学校财务处提供经费结算单据收回。
七、教师校外实践教学课时酬金。按理论课1.2系数折算。
八、教师校外实践教学考核奖。按毕业生定额核拨至学院人事处,由产学办考核各系后交人事处,分别增加各系经费预算,各系再根据教师的表现考核发放至教师个人。
九、教师差旅费。仍按原生均定额核拨至各系,教师按学院转发的《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浙财政字[2007]57号)和学院补充规定给予补助。凭单据报销。
十、校外指导教师酬金。按定额核拨至各系,校外指导教师酬金的支付必须有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合作协议,学校给校外指导教师做工资卡,酬金直接打卡支付给个人。
十一、系业务接待费。仍按原定额核拨至系里,系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凭合法有效单据报销。
十二、各系实践教学的专家指导费、校外实训基地的耗材,已分别核定在系“专业建设经费”、“实验实训其他”中,不再另行核拨。
十三、本规定由财务处解释,从2009学年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