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实践科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浙教高教[2007]188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进一步加强校外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是指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各专业学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组织开展的课程实习(实训)、顶岗实训和毕业实习等教学活动。
第二条 在学院院长直接领导下,校外实践教学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负责全院校外实践教学的宏观决策,负责健全校外实践教学运行机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负责校外实践教学的宏观管理与对系(部)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系(部)负责校外实践教学的具体组织、实施与考评,结合本系(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系(部)主任为校外实践教学的第一责任人,专业教研室为具体执行单位。
第五条 系(部)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负责制订本系(部)每学年的校外实践教学计划。负责校外实践教学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落实经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外兼职教师、专业教师和辅导员,参与实践教学学生的安排与落实,对学生成绩的考评、对本系(部)校外兼职教师和专业教师的工作业绩考核,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材料的整理、汇总及上报。
第六条 参与校外实践教学学生的补贴、校外兼职教师、专业教师酬金按学院的相关规定由系(部)决定。
第七条 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场所按“系(部)级基地为主、院级基地为辅;签约基地为主,其他企业为辅”的原则执行,鼓励学生到农村实习(实训)。
第八条 学生校外课程实习(实训)、顶岗实训的方式按“相对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学生校外课程实习(实训)、顶岗实训时必须落实好校外兼职教师、专业教师和辅导员;顶岗实训时做到每个学生有校外兼职教师指导;每次校外实习(实训)要明确具体责任人,有专业教师和辅导员参与。
第十条 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校外实践教学目标与要求,在每次实践教学活动开展前,制订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在每次实践教学活动开展前,制订校外实践教学学生思想工作及安全工作预案。
第十二条 在实施校外实践教学时,实习(实训)责任人要汇同专业教师、辅导员要做好组织管理、巡回检查以及实时指导工作,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性事件。
第十三条 学院及系(部)将校外实践教学纳入教学督查范围,对校外实践教学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每位学生提交实习(实训)小结。校外兼职教师、专业教师应填报《工作量统计表》。实习(实训)责任人提交工作总结,完成教学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和教学成果的整理。
第十五条 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的考评工作由各专业教研室汇同校外实践单位和校外兼职教师负责实施,考评成绩纳入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对于符合《工作经历证书》发放条件的学生,学院按相关规定向学生发放《工作经历证书》。
第十六条 学院对各系(部)校外实践教学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校外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分配的重要指标之一。